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该怎么拆?没有通知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05-06点击率:138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该怎么拆?没有通知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怎么办?

  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也是老百姓最重要的私人财产,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擅自闯入或者是侵害,即使遇上了征收,相关部门也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推进征收工作,这也是我们一直再强调的。

  但在实践过程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相关部门直接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对于房屋补偿不合理的,被征收人通常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就意味着征收工作可能要无限期的延期。为了能实现前期的征收工作,不影响日后开工建设,多数情况下,征收方可能会简单且粗暴的,在未通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征收房屋强制拆除。

  那么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方就这么赤裸裸地强制拆除合法吗?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任何情况下,没有通知被征收人就强制拆除其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

  对于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房屋的拆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在没有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方首先需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征收方就能马上拆除了吗?显然不是的,补偿安置决定只是第一个程序,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有异议,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也没有搬迁或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此时征收方从原则上来说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看到催告书后,被征收人此时还有进行救济的权利。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并不当回事,总觉得只要自己理这些文件,征收方就不会把自己怎么样,但事实上,恰恰相反。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救济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只要等到救济期届满,征收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还应当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也是可以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救济期限与补偿决定是一样的,也是从收到文件之日起计算。

  不过,一般情况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针对的还是已经拿到了补偿,但一直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只不过实践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却常常针对的是未拿到相关补偿的被征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收到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还是补偿安置决定,一定要重视起来,我们只有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这些文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的拖住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因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被征收人启动了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既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只能等到相关诉讼结束。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一般情况下,在被征收人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后,有的征收方迫于压力也会主动找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机会。事实上,我们打官司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而且只要被征收人不狮子大开口,或征收方把补偿标准降得太低,也基本上都会协商成功。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即使被征收,即使被征收人迟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工作,也需要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也没有作出任何的文件,直接赤裸裸的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最终自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作为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制拆除后,需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让警察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前期发布的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等文件,然后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具有针对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