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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水富市当事人:您的案情...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征收集体土地怎么补偿?
实践征收中,可能有的老百姓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自己家周边在很多年前被征收过一次,但当时只征收了部分房屋,还有少部分房屋未被划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时隔多年之后,因地方城市规划需要,又把剩余的少部分房屋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
事实上,能遇上征地拆迁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通过征地拆迁可以进一步的改善部分老百姓的居住环境,提高其生活水平,也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可以说是两全其美。但是对于房屋被征收的老百姓来说,也许会比较的烦恼,从老百姓反映的来说,许多被征收老百姓困惑的是,被征收的房屋周边已经是高楼耸立,所在的村镇也已经城镇化,如果补偿标准还按照很早之前确定的几百元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必定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远远不如现在的。那么,对于多年之后又再次将此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应该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一般情况下,对于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土地等进行补偿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是按照地方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具体是多少,大家可以从网上查找相关部门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原则上是不能低于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如果低于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不公平的。
另外,对于地上附着物、青苗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的补偿标准,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地方发布的补偿办法中来看,宅基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通常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从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上面我们提到的征收补偿原则的,即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所以,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想要获得合理、公平的补偿,就需要格外注意评估过程及土地现状调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