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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补偿费都归谁所有?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能截留吗?
发布日期:2025-08-13点击率:97

  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中,补偿费都归谁所有?土地补偿费村委会能截留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宅基地上的住宅。但是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在推进征收工作时,也必须要依法依规地落实具体的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需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而对于这些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是需要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征收中还涉及村民的住宅,那住宅的补偿也需要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

  此时可能就会有很多老百姓非常疑问,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给谁的?事实上,对于这两项补偿费的归属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地方会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但是也有部分则是直接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的。

  想必了解过土地相关知识的老百姓应该都知道,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即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包括耕地、宅基地,农民都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会发放到村委会账户当事。

  那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村委会之后,这部分补偿就真的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了吗?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之后,就会误以为就是村委会的了,有的甚至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克扣,私自侵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是这里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虽然是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土地补偿费就全部归村委会所有了。

  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谁,但是各地发布的相关补偿办法中却有明确规定,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助费则需要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比如《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那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虽然村委会可以截留,但是其只能截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发展与建设,而其余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则要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助费则要全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村委会不能截留,其也无权克扣,否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所以,实践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一定要注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去项,如果在询问过相关部门人员之后,还一直迟迟没有见到土地补偿费等,那么就需要注意村委会的行为了。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并依法接受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那也就是说,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的行为,一旦发现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那么村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有关部门未就自己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村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需要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不可盲目,如果遇到村委会侵占土地补偿费的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可以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相关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若村委会迟迟不愿意公开,那么这其中肯定会有问题,对于公开相关费用情况的,被征收人也要格外注意公关事项是否是自己想要的,如果公开的事项牛头不对马嘴,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相关部门责令村委会公开,若还没有公开,此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如果发现土地补偿不合理,土地补偿费被村委会擅自截留,建议被征地农民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运用手里仅的救济权利,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