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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但是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征收,因此法律上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不过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的各项权益。只不过,由于土地征收往往会涉及众多老百姓,且征收范围又比较广,因此,时常会发生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以,为了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修正、修订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比如就征收程序而言,征收方想要推进征收工作,就需要先履行征收前置工作,包括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进行现状调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款,之后能申请征地,这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虽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尽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但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且这些问题也是被征收人经常遇到的,尤其是以下三个
一、关于补偿主体的问题
在土地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等违法的情况,想起诉时,却不知道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时有发生的。原则上,征收方需要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具体的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等事项。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一般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土地征收批准后,通常也都是由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工作及补偿。因此,如果遇到补偿问题,征收程序违法想要起诉时,被征收人可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将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给了乡(镇)人民政府或是村委会的,县级以上地方部门也不能因此就摆脱其的法定职责。换句话来说就是,只要补偿不合理,房屋被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强拆,被征收人也需要以县级以上地方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不承认其是征收补偿主体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起诉期限的问题
在许多人的认知里,当自己遇上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的,没有任何的期限限制。但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并不是这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并不是啥时候都能起诉,且起诉后法院都会给立案的。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非常短,一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六个月,且这个期限是从被征收人知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比如说房屋被强拆了,那么要是起诉维权的话,这个期限就从被征收人知道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要是过了这六个月的期限,那就等于是丧失了诉讼的权利。
除此以外,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相对于诉讼更短。一般就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时,其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也就是两个月的时间。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把握好这两个维权期限,避免错过。
三、征地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所以,在不知道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时,可以查一下当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另外,对于村民住宅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则是由相关部门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来确定。
虽然说《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但原则上来说土地征收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践中,如果补偿明显低于这一标准,被征收人则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旦遇到问题,比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被强制清除,房屋被强拆,或者是补偿明显不合理,征收程序明显有漏洞等,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