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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不过,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征收工作,同时也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
也就是说,在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且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需要马上落实具体的补偿利益,即给予被征收人各项补偿费,或者是提供周转用房等,在落实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后,那么,原则上才能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在相关的判例中就有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如果只征收不补偿,或是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也就是按照“先搬迁、后补偿”的方式实施征收,即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未签订补偿协议,甚至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就让被征收人直接腾空房屋,交出房屋所有权证等,那么这显然是想”空手套白狼“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