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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滩涂促淤圈围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4点击率:368

  上海市滩涂促淤圈围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滩涂促淤圈围工作,加强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管理运作机制推进本市滩涂造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128号)的精神,结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滩涂促淤圈围项目是指规划成陆土地性质为农用地的滩涂促淤圈围工程。

  第三条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各自分工,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沟通协调,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滩涂促淤圈围工程的项目储备应根据本市滩涂促淤圈围的相关规划,遵循前瞻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五条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区域用海规划等相关规划,完善相应储备项目前期研究推进机制,并按照储备需求确定储备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开展储备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建书等报告。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将滩涂促淤圈围项目的项建书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审查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相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转批下达。

  第八条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涉及长江河道的,应开展涉河建设方案(包括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等报告的编制工作。涉河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行业初审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评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相关单位审批。

  项目涉及海域的,应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和海域使用论证等报告的编制工作。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等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查审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征求市相关部门对成陆土地性质的认定意见。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相关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相关规定,对促淤圈围工程组织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市发改委并抄送市相关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纳入预算项目库,并转批下达。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审查后,会同市相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由市水务局负责编制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市相关部门。经市滩涂造地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后下达。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将下年度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年度资金需求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审核平衡后,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将下年度滩涂促淤圈围工程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滩涂促淤圈围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滩涂促淤圈围工程项目,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促淤圈围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招标方案和中标结果应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应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相关要求开设滩涂促淤圈围农用地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拆借、滞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财务用款计划,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出用款申请,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预算,当年完成”。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审核用款申请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经审核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滩涂促淤圈围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加强对滩涂促淤圈围项目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并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社会中介机构应定期将项目财务(投资)监理情况向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汇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上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对竣工项目进行决算批复。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进行工程验收。项目涉及海域的,应参照《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并做好工程项目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档案资料已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的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市相关部门、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滩涂圈围工程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后,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发放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划成陆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的滩涂促淤圈围工程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