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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被征收人如何获取征收信息?
发布日期:2025-07-14点击率:296

  北京专业的拆迁律师:被征收人如何获取征收信息?

  众所周知,相关部门作为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个重要部门,其的每一个决策行为都关乎着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所以从原则上来说,一些重要性的政策文件等制作好之后,应当要以老百姓最容易知晓的方式依法予以公开,让老百姓知道具体的政府信息,保障广大老百姓的知情权。

  不过实践中,虽然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且也有及时公开,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地方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及时公开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文件,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比如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就为了为了节省征收成本,为了尽快推进征收工作,或者说为了不让被征收人发现某一些端倪,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产生的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

  而我们被征收人最常见的也就是征收方千方百计的会拒绝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征地批复,土地征收公告,甚至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也会以盖章等各种理由拿回去,不给被征收人。有的被征收人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见到任何一份文件,这显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也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些文件)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是属于相关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所以,在征收方没有公开这些信息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若想知道具体的征收信息,包括征收主体、征收目的(建设项目是什么)、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过渡时间、过渡费的标准等,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获取(一般直接去找征收方索,肯定会吃闭门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