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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来说就是村里的领头羊,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务,村里的好多事情从实践中来看,也都是由村委会来决定,而对于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有时候也是由村委会工作人员出面解决。
但事实上,村委会能直接做决定的事情并不是很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其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办理本村集体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也就是说,村委会的角色就相当于一个大管家,好多事情其也没有权力直接决定,比如说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确定等等,一般都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个别村委会的权力大到没有边际,对于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经常会擅自直接决定,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甚至对土地补偿费,也是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想分给谁就分给谁等等。对此,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在征地中,如果村委会有以下几种行为,那么村民一定要注意
1、村委会组织征地
众所周知,实施土地征收可不是谁都可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实施和组织征地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的征收工作与补偿工作则是由相关部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来推进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是没有权力组织实施征地的。也就是,村委会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只能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来完成征收工作,没有权力实施土地征收
所以,对于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来实际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占用老百姓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话,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大范围的占用耕地等,村民一定要尽快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要求他们针对村委会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他们退还土地。
如果反映之后,相关部门置之不理,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村委会违地占用土地的现场照片或录像,然后马上通过法律途径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他们的占地行为违法。
2、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村委会虽然在村民眼里有着很大的权力,但其实好多事情,尤其是涉及村民涉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是没有权力直接确定的。
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有村民遇到村委会没有就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权方案以及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等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而是村委会直接决定的,那么村民一定要马上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从原则上来说,这是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是有权就村委会违法违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的。
3、村委会以外嫁女、离婚等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中,想必大家都知道,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就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从许多地方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村委会在收到这笔补偿款之后,其只能留百分之二十左右用于村里的公共事业建设,其余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需要依法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腘费要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
但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有的村委会往往会以外嫁女、离婚等各种理由拒绝对个别村民给予这部分土地补偿费。这里凯诺拆迁律师要说的是,在没有弄清楚具体情况时,一律以其是外嫁女,以其已经离婚等为由不予补偿,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不管其是外嫁女,还是其已经离婚了,如果其的户口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或者是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那么原则上来说就可以认定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时候,也应当要有其的一份。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离婚、外嫁女等为由拒绝支付土地补偿费,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