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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栖霞市高速建设占用山林地征...北京土地纠纷律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收回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也是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很多农民老百姓一生就只靠其所承包的土地度过一生,在农民老百姓的眼里,土地已经与他们融为一体了,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无论是谁占用他们的土地,他们都会尽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当然了,由于土地对农民老百姓、对国家非常重要,且毋庸置疑,所以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也是十分的严格,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此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其目的都是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的各项权益。
比如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只不过,虽然法律法规上对农村土地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侵害村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也是明有发生,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单位、个人擅自乱占耕地建房,又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征收等理由为由,收回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即土地使用权等,以各种办法迫使村民交出土地等等。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利收回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取代了村委会所掌管的很多事务,比如说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事务,发包农村土地、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事务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同时,关于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事宜,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但是也要分情况,如果是因农村基础性建设需要,或者是因村里的公益事业需要,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可以收回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另外,如果村民在获得宅基地后,并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比如申请宅基地时说是用来建住宅,但实际上却建了其他的构筑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可以收回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于因拆迁、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其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