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综合办,县直各工作部门:
为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调整贵州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175 号)和《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最低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公布实施印江自治县征地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县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全县范围内建设征收土地、国有农用地、临时占用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按 1796 元/亩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通知标准执行。
三、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青苗,含名贵树木、特大树木等特殊苗木,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四、涉及本标准中未列的地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补偿,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补偿。
五、涉及电力、饮水、水利、通信、广电、地下光缆、道路、桥梁等设施,由所有权单位根据迁改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迁改设计方案(图纸)和工程预算,并组织图审。设计单位根据图审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图纸)和工程预算。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认,并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与所有权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所有权人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迁移工作。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迁改工程的实施。无需动迁电力、饮水、水利、通信、广电、地下光缆、道路、桥梁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六、畜禽等养殖设施设备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或者由房屋拆迁部门制定。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八、征收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奖励另行规定。
九、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0〕124 号)同时废止。
十、本补偿标准有效期为 3 年。
附件:1.印江自治县青苗补偿标准成果表
??????2.主体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4.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5.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6.经济林及零星林木界定标准
??????7.经济林补偿标准
??????8.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9.成片林补偿标准
?????10.绿化苗木补偿标准
?????11.坟墓补偿标准
附件1-11.xls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21 日
来源: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