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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6-05-14点击率:20

  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

  为扎实做好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及范围

  本通知补偿对象包括宁都县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包括:

  1.地上附着物、地上定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的迁移或砍伐等造成损失,国家应给予所有者的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

  3.在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收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测量、登记工作,并出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征收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研判和认定。负责对本通知未明确的补偿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登记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政策指导和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三、认真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

  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对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已制定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宁都县人民政府网站

附件

 

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1

建筑物

主体房
(不含土地)

框架结构

平方米

635

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钢筋水泥立柱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装修补偿不超过21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545

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封闭结构牢固,以砖墙承重为主,现浇楼面及顶盖;装修补偿不超过21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350

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砖墙封闭、结构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装修补偿不超过21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

320

檐口高2.2(含)米以上,四周土墙封闭、结构较为牢固,以枰梁及瓦面为顶盖

框架结构地基

335

按房屋占地的基底面积计算

砖混结构地基

285

按房屋占地的基底面积计算

2

附属房
(含地基,不含土地)

框架、砖混结构

平方米

400


砖木结构

350

土木结构

320

简易结构

120

加泡沫铁皮棚

100

铁皮棚

80

简易棚

60

猪牛栏

150

厕所

150

阳光房

390

鸡舍

30

厨房

150

檐口高2.2(含)米以上,按实际结构补偿,檐口高低于2.2米按具体用途补偿;未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车库

100

洗澡间

150

工具间

150

存放生产工具和肥料的简易建筑物

3

构筑物

沼气池

\

2000


4

化粪池

1500

5

简易粪池

150

6

粪缸

80

7

沉井

220

8

公用水井

2000

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9

砖砌水井

800

10

机钻井

2500

11

深水井
(含压水井)

20米以下(不含)

600

20-50米(不含)

100

50米以上

150

12

室外水泥地面

\

平方米

50

表面平整,不含村庄内部道路

13

围墙

平方米

80

含室外阳台、走道、过道、院内上的
铝合金护栏及类似该结构护栏

土、篱笆

平方米

30

14

石混塘坎
及挡土墙

\

立方米

300

按体积计算

15

涵管

直径0.3米

50

按长度计算

直径0.5米

75

直径1.0米

150

16

室外水池

砖混

平方米

60


大理石

160

砖石

80

17

增压泵

\

500

18

坟墓

\

2000

若多人合葬,按每个骨灰坛/头骨2000元进行补偿

19

砖混及片石
水沟

\

40

按长度计算

20

PVC管

\

15

21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土基到面层高度不低于30cm

沥青路面

平方米

90

沙石路面

平方米

50

22

蓄水池

简易薄膜

50

果园内部设施

混凝土

150

23



果树

落叶果

1-3年

20

柿子、桃、李、梅、石榴、梨、枣树、枇杷
等常见落叶果树

4-8年

60

9年以上

120

24

板栗

1-3年

20


4-7年

40

8-12年

80

13-15年

120

16年以上

150


25

脐橙
沙田柚

1-2年

\

30

1800

果树株数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科学合理密植标准计算(即每亩60-65株,株行距2m×(4.5m-5m);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其补偿按照每亩标准价执行;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其补偿按照棵数的价格计算

3-4年

80

4800

5-10年

160

9600

10-15年

200

12000

16年以上

300

18000

26

柑桔

1-3年

\

20

1200

果树株数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科学合理密植标准计算(即每亩35-60株);每亩果园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其补偿按照每亩标准价执行;低于合理种植密度的,其补偿按照棵数的价格计算

4-6年

60

3600

7-10年

150

9000

11年以上

200

12000

27

用材林

松树
杉树

1-5年

\

10

1000

1.造林密度:松树74~166棵/亩,杉树83~200棵/亩2.房前屋后的零星松树、杉树和低于造林密度的疏林地按照棵数补偿,不低于造林密度的成片林按照每亩的标准计算

6-10年

60

6000

11-20年

80

8000

21年以上

120

12000

28

樟树

5cm以内

20

直径:离地30cm处测得树木直径

6-10cm

120

11-20cm

1200

21-30cm

2500

31-40cm

3500

41cm以上

5000

29

经济林

油茶树

1-2年

20

合理种植密度:油茶55~74株/亩

3-6年

60

7-20年

100

21年以上

120

30

绿化苗木

罗汉松

1-4cm

20

直径小于1cm时,按苗圃标准执行。

5-9cm

100

10-14cm

300

15cm以上

600

31

铁树

1-5cm

30

6-10cm

60

11-20cm

150

21-30cm

200

31-40cm

300

41cm以上

500

32

杜英

1-4cm

5

5-8cm

30

9-12cm

40

13-16cm

60

17-20cm

80

21-24cm

120

25cm以上

200

33

香樟
桂花
紫薇
含笑
白玉兰

1-4cm

5

5-8cm

30

9-12cm

60

13-16cm

80

17-20cm

100

21-24cm

150

25cm以上

200

34

其他

杂树

1-5cm

6

6-10cm

12

11cm以上

20

35

苗圃

高度在1米以下,直径小于1cm

3500

1.该补偿只限经林业部门批准经营,并申领营业执照有经营项目的苗圃基地;2.高度在1米以下种植密度2000-3000棵/亩;3.高度在1米以上种植密度800-1400棵/亩;4.种植密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按本表标准补偿。


高度在1米以上,直径小于1cm

4800

36

青苗

农用地

水田

2000

青苗补助费,不分熟制

37

旱地

38

菜地


林地

39

其他

水面养殖

鱼塘

500

干塘费

情况说明:
1.为方便后期补偿工作,补偿标准结果均保留至十位或百位整数。
2.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中。
3.补偿标准确定的果树林木补偿标准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且只选取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工作;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名贵(保护)树木、保护树木等,此类果树林木的补偿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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