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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约定胜诉后支付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却在诉讼中给了村委会
发布日期:2021-11-12点击率:386

  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2018年6月,街道办与承包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街道办给予承包人xx万元的青苗补偿费,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因承包人与村委会就所有权有争议,所以,协议中只是约定,要是承包人与村里协商成功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并胜诉后就该补偿可以向街道办索取。

  但是,承包人在诉讼中,街道办却将补偿款支付给了街道办。那么,承包期内土地被征收,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应该归谁呢?村委会是否有权获得该项补偿呢?下面,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郭先生是广东省人,2015年其承包了村里的土地进行经营。2018年,因当地项目建设需要,其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同年6月,街道办与郭先生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街道办支付郭先生青苗补偿费xx万元。

  另外,承包地上部分建筑物的补偿因郭先生就所有权与村里有争议,所以,协议中只是约定,郭先生要是与村里协商成功或是采取法律措施并胜诉后,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向街道办索取。同年8月,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其承包土地上的建设物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其所有。

  庭审中,街道办将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郭先生遂变更了诉讼请求, 求村里将建筑物的补偿款返还给其。同年11月,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求。郭先生上诉后,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且判决村小组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向郭先生返还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款。2019年6月,郭先生向街道办提交《关于要求立即支付补偿款的函》,并且附上了判决书。但是,郭先生收到的答复却是,让郭先生向村里提出要求。2019年7月,郭先生以村小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村小组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郭先生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郭先生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了,如果郭先生采取法律措施并胜诉,郭先生可凭判决书向街道办索取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款。但是,街道办却在诉讼中擅自将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款xx万元直接支付给村小组,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街道办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给郭先生造成了损失,街道办应当要承担责任。

  另外,郭先生作为普通的公民,是相信街道办的,并且也按照街道办的指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建筑物征收补偿款的权属,但是街道办却违反《协议》中的约定直接将地上建筑的补偿款支付给村小组。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谁都是不满或是愤怒的,而且郭先生根本不会想到街道办在庭审中仍会如此的百般辩解拒绝付款。

  法院还认为,希望街道办能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征收补偿款支付给郭先生,并从中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未按约定支付郭先生补偿款的行为违法,并且判决确认街道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先生支付有关补偿。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物权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征收人是有职责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本案中,街道办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小组,显然是将补偿对象搞错了,且也违反了双方约定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关权益,如果发现补偿款未按时到账,征收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是村委会有侵占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举报或是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