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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回娘家居住,男方村委会能收回女方的承包地吗?
发布日期:2022-02-21点击率:383

  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多数人不太清楚如何处理,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一下。

  李女士嫁到丈夫张先生所在村后,由其张村村委会分给承包地2亩,并且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二人离婚,李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张村村委会以李女士已经离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她所承包的2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李女士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证明她没有在娘家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继续承包张村的土地,遭张村村委会拒绝。

  实践中,很多外嫁女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虽已回到娘家所在地居住,但未取得新的承包地时,还能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各省、自治区所制定的《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中,对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如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所以,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不可侵犯。案中,李女士回娘家后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张村村委会不得收回,李女士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同样,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所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