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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土地承包费,另一方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2-08-10点击率:411

  案情介绍

  2017年10月17日,某村村委会与尚某签订《赣榆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了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流转价款,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价款支付时间为“一年一付,于每年10月17日前付清下一年的价款”。并约定,“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承包款项,超过30天,视作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中亦明确“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有关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总承包土地年限总价款的10%偿付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尚某于2020年12月23日缴纳2019年度的土地流转费40000元,尚欠2019年的承包费10304.8元,且未缴纳2020年度的土地流转费50304.8元,共计60609.6元,多次讨要无果后,某村村委会将尚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审理,被告尚某对签订该流转合同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被告尚某未按约缴纳承包款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在诉讼中,被告也明确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土地,故原、被告之间的流转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已拖欠土地流转费60609.6元;被告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赔偿金50304.8元。

  法官释法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来源 | 赣榆区人民法院田文婧、陈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