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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9点击率:234

  政策解读《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队伍建设,近期,我省对《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赣农字〔201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条款作如下解读: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监督仲裁活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如何设立?主要职责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仲裁办)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主要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

  三、成为仲裁员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兼职,只要符合相关要求,不管什么职业都可以申请成为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四、如何成为一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

  到当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担任仲裁委仲裁员,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仲裁委办公室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仲裁委决定聘任的,向申请人发放聘书,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

  五、仲裁员如何进行管理与考核?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实行评议考核制度,采取日常评议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次。

  日常评议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一案一评和案件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仲裁工作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

  年度考核由仲裁委员会每年末依据仲裁员本年度的仲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正办案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办理仲裁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应情况;

  (三)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学习培训的情况;

  (四)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的情况。

  六、仲裁员辞职或者被解聘能否再次申请成为仲裁员?

  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其中,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仲裁员,如需继续上岗,应当重新按仲裁员聘任程序聘任。被除名的仲裁员,不得再次被聘任为仲裁员。

  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是否能继续开展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应当编制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仲裁办按照培训计划,组织聘任仲裁员参加仲裁培训,督促仲裁员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仲裁员培训合格证书。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不指定其单独审理和裁决案件,不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但是不影响其继续担任仲裁员开展仲裁工作。

  八、仲裁员能否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

  仲裁员应当服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仲裁任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