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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0点击率:368

  关于印发《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农仲〔2020〕3号

  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伸裁员管理办法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延平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提高土地承包仲裁案件审理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平区农村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似下简称“本委”)仲裁员应符合《农村上地承包到的仲数积序(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宁《规定》、《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规定》、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事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仲裁文书,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六)年龄不满60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四条申请担任本委仲裁员,应当填写《农村土地农包纠纷仲战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本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

  本委决定聘任的,向申请人发放聘书,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载入仲裁员信息登记表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地或者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委,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承办案件的,可提出辞职。

  第六条仲裁员一般任期三年。本委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最

  第七条本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仲裁员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向本委汇报。仲裁员有《仲裁员守则》和本办法规定应予解聘情形的,由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后,报本委成员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仲裁员应参加有关《规定》、《仲裁员守则》、伸裁实务方面的培训及必要考核;未参加培训的,本委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的,将被视为有违诚信义务:

  (一)未依照《仲裁员守则》履行披露义务的;

  (二)明知有《仲裁员守则》第五条规定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含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的活动的;

  (三)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发表意见、不认真审查仲裁裁决的;

  (四)违反《规定》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裁决等审理活动变更或迟延满三次,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五)拒绝提供可供办案时间,或者拒绝在开庭笔录、合议笔录、材料清单上签字的;

  (六)违反《规则》规定不提供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七)将制作裁决的职责委托给仲裁庭以外的人的:

  (八)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和《规定》,不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熟悉《仲裁程序规定》、证据规则及仲裁实务的:

  (二)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

  (三)缺乏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使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四)缺乏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析能力的;

  (五)不能按本委要求制作裁决或提供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

  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不子续聘;(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仲裁员守则》尚未达到应手解聘的程度的;

  (三)不参加统一组织的仲裁员业务学习,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四)未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宜作仲裁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情节理重的;

  (二)无故不到庭参加班庭审理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各、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违背仲裁员独立、公正立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或反对一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3、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 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出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裁决书上签字的;

  5、具有其他偏袒倾向的行为。

  (五)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者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和利益行为的:

  (七)审理迟延,情严重的;

  (八)因敌意或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和本委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违反《仲裁员守则》、《规定》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十一)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第十四条本委对被解聘的伸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仲裁员未被续聘,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仲裁员被解聘的,不得继续审理案件,但双方指事人同意其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延平区农业农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