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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8点击率:226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件审理质量,吸纳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夷山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仲裁员应符合《武夷山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遵守《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規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恐《规定》、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仲裁文书,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六)年龄不满60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农经管理工作者: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3.从事农经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土地承包政策。

  (二)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办案经验丰富、能力强;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良好信警,无违纪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三)农业法制工作者 :

  1.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或同等学力;

  2.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3.具有5年以上农村工作经验。

  (四)其他方面工作者:

  1.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2.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工作能力强。

  第四条申请担任本委仲裁员,应当填写《武夷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栽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本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本委决定聘任的,向申请人发放聘书,并将其列入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仲裁员在聘任期内,联络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外出在半年以上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及时告知本委;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长期不能承办案件的,可提出辞职。

  第六条仲裁员一般任期三年。本委根据仲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七条本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仲栽员办案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向本委汇报。伸裁员有《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应子解聘情形的由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后,报本委成员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仲裁员应参加有关《章程》、仲裁实务方面的培训及必要考核;未参加培训的,本委将不指定其审理仲裁案件。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诚信义务:

  (一)未依照《章程》履行披露义务的;

  (二)明知有《章程》规定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伸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随便出入仲栽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的活动;

  (三)不认真阅巻、不研究案情、不发表意见、不认真审查仲裁裁决;

  (四)违反《规定》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載庭合议、制作裁决等审理活动变更或迟延满三次,或遇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五)违反规定不提供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

  (六)将制作裁决的职责委托给仲裁庭以外的人的;

  (七)其他违反《章程》,不认真履行仲裁员职责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熟恐《仲裁程序》及仲裁实务的 ;

  (二)不具备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或其他专业知识、经验的 ;

  (三)缺乏庭审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表达能力差,不能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 ;

  (四)缺乏认定案件证据、事实的分析判断能力的;

  (五)不能按本委要求制作裁决或提供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

  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不子续聘: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ー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章程》尚未达到应予解聘的程度的;

  (三)不参加统一组织的伸裁员业务学习,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

  (四)未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宜作仲裁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子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无故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

  (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违背仲裁员独立、公正立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或反对一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

  3.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裁决书上签字的;

  5.具有其他偏祖倾向的行为。

  (五)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者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和利益行为的;

  (七)审理迟延,情节严重的;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和本委利益受到损害的;

  (九)违反《章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 (十)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第十四条本委对被解聘的仲裁员,给子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仲裁员未被续聘,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仲裁员被解聘的,不得继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其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息来源: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