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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9点击率:2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切实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能力,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行为,减少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产生的上访信访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稳定有效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积极主动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积极主动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街道,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三)相辅相成原则。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以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事,不枉法、不徇私。

  (四)长效实施原则。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总体原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妥善解决。但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的实际情况,防止历史问题引发现实矛盾。

  三、机构建设

  (一)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由市府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信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妇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办公室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仲裁庭

  仲裁庭是由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外,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并由1名书记员负责记录。仲裁庭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仲裁庭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三)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 从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的市、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的法律工作者,或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中聘任兼职仲裁员20名。仲裁员一般任期三年,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四、仲裁范围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的领导,密切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仲裁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效果。同时,要做好案件的回访工作,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裁决决定执行到位。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仲裁委员会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自我约束与保护,自觉依法办事,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规范制度,依法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制定《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员守则、书记员职责、档案文书管理和仲裁纪律等制度。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要坚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进行操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时间作出结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调解是仲裁的前提,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商解决,对无法进行调解的,依法仲裁。三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依法开展实地查看、现场调查,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本意见自2021年5月20日起施行。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