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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10问答
发布日期:2023-11-29点击率:2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有5章65条。

  2、国家对土地承包关系有何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3、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什么叫家庭承包?

  答: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蚕桑,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耕地承包期一般为30年;(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5、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否改变,承包地是否可以随意买卖?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6、农村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各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应享有权利主要包括: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家庭承包中对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

  8、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答:《农村土地承包地》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9、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0、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几种途径?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四条:(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选解决争议。(2)调解,即当事人自愿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第三人协调,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3)仲裁,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4)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源:宜兴市杨巷镇革新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