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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所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式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承包方式。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二是以户承包,即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仅限于耕地、林地和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是指,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来源:青岛自然资源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