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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冠征补公告〔2026〕65号)
发布日期:2026-10-28点击率:30

  冠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冠征补公告〔2026〕65号)

  冠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冠征补公告〔2026〕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前刘庄村集体土地。冠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东古城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前刘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和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现状如下: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G106国道,南至乜村农民集体土地、前刘庄农民集体土地、郭安堤农民集体土地,西至冠县水利局,北至乜村农民集体土地、前刘庄农民集体土地;面积:4.8122公顷,其中:农用地4.8122公顷(水浇地0.0205公顷、沟渠4.7916公顷、农村道路0.000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冠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3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74.4万元/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1.6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5〕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工矿企业)补偿费标准。按照冠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的规定执行。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冠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网站、冠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27日。

  2.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经听证确需进行调整的,本机关修改完善后予以公布。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3.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补偿登记。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可以在办理补偿登记时一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公告期间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征收小组

  电话:0635-7125617;联系地址:冠县冠宜春西路82号。

  冠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

  来源:冠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