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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7-21点击率:25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7月15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切实增强老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十四五”期间实现“3个100万”目标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各县(区)以主城区为建设重点同时向用工集中、新市民较多的工业、产业园区延伸覆盖。确保“十四五”期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成熟,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市场的逻辑,发挥资本的力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把握标准,适度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三)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基本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造、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一是新建主要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二是改造主要是利用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三是存量盘活主要是将政府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区无房或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二是在本市存在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者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打造“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居住品质。

  (三)租金标准。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价格的90%。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各县(区)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报各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四)保障时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应当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

  

  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方面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鼓励产业园区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建项目,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建商品房按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财政政策方面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税费政策方面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金融政策方面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对采取新建或购买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将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项目论证意见书作为贷款评审要件,确保资金投入的合规和安全。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与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创新专项服务和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结合市场前景,打造专有产品,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项目审批方面

  1.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2.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少于8年,期限届满后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或退出手续,退出管理后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二)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保洁保安和维修养护,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规范项目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可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防止以租代售。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加强项目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安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发改、民政、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强化工作执行,确保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