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2号)、《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荆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国家所有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其它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
第三条国有农场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属于国有农场或国有农场投资兴办的全资公司,国有农场或其国有公司承担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各管理区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主责,市政府国资部门负责监管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主要采用租赁形式。
第五条国有农场或农场国有公司实行“先付款后租地”的租赁方式,租赁方必须先缴纳土地租赁费,方可取得租赁经营资格。
第六条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面向社会出租,租赁方可以采取个人租赁、联户租赁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同等条件下,国有农场职工可以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七条国有农场、农场国有公司应当依法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诚信履约。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租赁方不得擅自转租名下承租的土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租赁权的,须向国有农场(公司)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土地租赁费标准:建立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租赁费与市场化接轨机制,农场土地租赁价格要根据耕地类型的不同随市场行情变化而变化(如:旱地、水田、鱼池、林地等)。各国有农场要统一标准,可参照周边乡镇土地流转租赁价格,在市国资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每年农场土地租赁(承包)方式和租赁价格。
第十条对国有农场现有从业人员身份进行甄别,区别情况合理对待。凡在《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农工)身份认定表》或档案中已明确为农工的,具有“农场农工”身份;其余从业者称为“非农职工”或“农场从业人员”。农场农工享受身份待遇,身份待遇按货币化方式兑现,兑现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0元(身份待遇标准随国有农场、农场国有公司经营情况调整)。货币化资金由农场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其本人账户,直至其退休。已分配身份田、尚未退休的农场农工,其身份田全部收回,货币化兑现时间自收回之日起计算。国有农场退休人员、各级财政供养人员(生产队干部除外)、户籍不在农场人员、在农场有承包或租赁欠款者,不得享受身份待遇。
第十一条租赁方未经国有农场同意,未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原貌和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租赁方不得损毁租赁土地上的道路、沟渠、泵站、电力、农田林网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相关农用设备,因农业结构调整、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损毁,租赁方应当及时向国有农场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未经农场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租赁对象不得自行投资改变生产设施;农场管理部门也不得在合同终止后对未经批准的租赁方的投入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国有农场所有,其中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属租赁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农场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依法成立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实行政企分开,走企业化经营发展道路。
第十五条条件具备的国有农场,要积极探索国有农场或农场国有公司集中统一经营农场农用地的方式和途径,推进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为垦区集团化发展和农场振兴探路。
第十六条国有农场要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农场农用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并追究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相关主管部门调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原管理区(国有农场)在征地、拆迁、解除租赁或承包合同、土地信访等工作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终止,上级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洪湖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
来源:洪湖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