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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不得转让?
发布日期:2022-01-04点击率:409

  为了加强西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要素流通,近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那么西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不得转让?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一、西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产权明晰,来源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双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向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划拨用地性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划拨决定书》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出让用地性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4、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机关批准。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5、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经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6、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本企业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的,应经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

  7、符合分割、合并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单宗地分割为多宗地、多宗地合并为一宗地转让。

  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的,探索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实行由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哪些情况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2、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涉及共有产权,未经其他共有产权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认定为闲置土地,未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完成处置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来源:土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