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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123万元 儋州一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2022-01-10点击率:413

  儋州一男子擅自将自己承包的4.94亩集体林地转让给他人划为宅基地出售,非法获利123万元。一审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叶某满有期徒刑3年1个月。叶某满上诉后,省二中院于近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戴某通过叶某介绍认识叶某满。经商议,同年12月,叶某满擅自将其承包的位于儋州市"大圆岗"共4.94亩集体林地转让给戴某等人划为宅基地出售。叶某满非法获利123万元,戴某、叶某获取介绍费各10万元、5万元,另有17万元付给钟某等人作为道路开通费。该地转让并划为宅基地后,分别出售给薛某、符某等27户人。

  儋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4.94亩集体林地使用权,从中非法获利12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满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叶某满某提出上诉。省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23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原审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已经是考虑到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亦予以了从轻处罚,故该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叶某满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南政法网_法治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