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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金茂广场当事人,凯诺行...某公司被处罚后,提起赔偿诉讼,且经过抗诉后,赔偿翻了两倍多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冷藏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新建厂房占地协议。后该企业分别向县土地开发管理中心缴纳土地整理指标成本回收款214000元,向该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费40万元。该县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项目建设申请,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亦同步进行开工建设。但因政策变化影响,该企业始终未能取得最终用地审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6年9月,当地原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030.11㎡,没收该地块上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并处罚款。该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缴纳罚款后,继续在已被没收的建筑基础上扩建施工,最终建成约4000㎡冷藏厂房及附属用房。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某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厂房和设备实施强制拆除,仅保留氨机房、变压器房。
2018年9月12日,某冷藏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受案后,曾委托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被拆除厂房价值4063215元,设备价值925967元,两项合计4989182元。但一审法院最终以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判决驳回某冷藏公司赔偿请求。某冷藏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某冷藏公司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企业取得部分规划许可,对行政机关存在合理信赖,应当保护其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因信赖利益产生的投入损失,据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某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赔偿。
后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退还某冷藏公司土地整理指标成本回收款214000元、赔偿设备损失80000元。
某冷藏公司不服该赔偿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次诉讼中,一审法院未以前次诉讼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而是以企业报送税务机关财务报表中全部固定资产账面剩余价值(厂房、机器设备等多项资产合并计算的会计折旧后账面金额)为依据,酌情认定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厂房损失为170000元,设备损失80000元,合计判决赔偿250000元,对某冷藏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某冷藏公司不服,先后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冷藏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开展多方面调查核实工作:调取企业税务申报材料,区分企业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记载的数据,查明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上记载的资产金额,是厂房、机器设备等多项资产合并计算的折旧后账面余额,无法真实反映厂房实际建设投入;核查案涉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均具备法定资质,完成现场勘查、资料核验等法定流程,属于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未予采用,缺乏正当理由;另梳理全案时间线确认事实:自 2018 年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案涉赔偿款项长期没有实际支付,客观上存在赔偿款迟延给付的情况。
监督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原审判决将企业纳税材料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致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企业是基于政府已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建设审批产生的合理期待,具有信赖利益。对该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为相关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企业实际发生的建设投入。在已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真实投入,企业纳税申报账面资产数值不能体现厂房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原审生效裁判将企业纳税材料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明显不当,致事实认定错误。二是原审判决未支持赔偿款利息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财产遭到灭失、无法恢复原状的,赔偿金对应的利息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损失。行政机关长期不兑付赔偿款、占用当事人资金,对应的利息理应纳入赔偿范围。据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6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判决,认为重置成本法评估报告相比税务财务报表,在还原企业实际投入方面更具科学性;同时兼顾该企业没有办齐全部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自身过错,结合损失形成的各方原因大小,对评估测算基数予以酌减,认定厂房损失72.1万元,维持原审对设备损失8万元的认定。最终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赔偿判决,判令某镇人民政府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该企业支付赔偿金合计80.1万元,并计付自强制拆除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某冷藏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企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因政策原因形成无证建筑的信赖利益保护边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投资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已经取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因政策原因未能办完用地、建设全部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不能简单等同于完全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全盘否定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查核实厘清事实,推动法院纠正证据裁判偏差,精准甄别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划分权益保护边界。既不按照完全合法房屋标准全额赔偿,也不单纯以违建为由剥夺企业财产救济途径,督促行政、司法机关恪守政府守信践诺原则,稳定市场投资预期。
来源:行政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