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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划拨用地的常见方式
发布日期:2026-10-28点击率:28

  转让划拨用地的常见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划拨转出让后再行转让。该种方式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划拨为出让后再进行转让。但由于该种模式实际系转让出让用地,受让人需要额外支付相关税费,且办理手续较为繁琐,故划拨用地转让实践中较少操作。

       第二种方式是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种方式中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先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上缴土地收益。即该种模式实际系将相当于政府将划拨用地收回后再行出让。

       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将划拨用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即此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而直接划拨给受让方,届时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可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来源:专注行政法

节选字:【国有划拨用地的转让条件、后果及方式】土地流转专题:国有划拨用地的转让条件、后果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