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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师: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即将实行,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呢?
发布日期:2021-08-27点击率:457

  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新《条例》将于几天后的9月1日正式实行。

  新《实施条例》主要在最严耕地保护制度、最严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农民宅基地权益、土地征收、拆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下面我们就土地征收、拆迁程序方面,结合新的《实施条例》来为大家看一下,土地征收中新《实施条例》将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

  土地征收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

  首先,我们可以从新《实施条例》中看到,新《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征收土地预公告”,且新《实施条例》从第二十六条到第三十二条就土地征收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方在征收集体土时,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有的地方叫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前,必须要在被征收区域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即实施征收,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那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万不可进行抢建、抢栽、抢处等,否则会一律按违建、违法行为处置,且不予任何的补偿。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可针对个别户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那么接下来就进入了补偿安置阶段,且该阶段直接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在此阶段被征收人就需要格外的注意。一般补偿安置阶段是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至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就需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听证(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听证只能是在多数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但是实践中,一般只有少数的被征收人会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因此要想实现听证这一环节,显然是比较的困难),相关部门要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后,与被征收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

  新《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新《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也就是说,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征收方则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若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或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那么相关部门则可以针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补偿安置阶段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且收到了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避免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