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高征预公告〔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11-23点击率:96

  高征预公告〔2023〕2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高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人和街道刘楼村、董楼村,G105以南,通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西。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和街道刘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和街道董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汇鑫街道太和村,G308以南,官道街以西。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唐县汇鑫街道太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汇鑫街道邵庄村,汇鑫路以西,环城新河以东,光明路以北。具体位置与范围以现场勘测定界为准。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汇鑫街道邵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唐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5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2拟用于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唐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5号)、《关于高唐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458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拟于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二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若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高唐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高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高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高唐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来源: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