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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流程:催告→履行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起诉不阻却非诉执行
发布日期:2026-09-09点击率:45

  泰州中院(2024)苏12行终236号: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流程:催告→履行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起诉不阻却非诉执行

  裁判意见

  【行政协议本身不能作为执行名义】行政协议关于相对人义务的内容,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根据,行政机关有必要将其转化为一个书面决定,并以该书面决定作为执行名义或执行根据。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程序法定流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相对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与协议诉讼相互独立】

  无论协议相对人是否就行政协议提起诉讼,只要相对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即可启动催告程序,经催告仍不履行即可作出履行书面决定。

  因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依法提起反诉,非诉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主动寻求的司法救济路径,与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协议诉讼属于两个独立的救济程序。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苏12行终236号

  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誉龙机械厂

  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

  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誉龙机械厂因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1291行初6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22年4月28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发布《农业园区公用码头地块房屋协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称22号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为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健全园区配套功能,对溱潼镇夏北社区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协商搬迁;房屋搬迁期限为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25日;搬迁组织单位为溱潼镇政府;搬迁补偿签约单位为江苏农水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实施单位为泰州市长兴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委托评估单位为江苏大新房地产评估测绘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2022年5月12日,泰州市姜堰区誉龙机械厂及其投资人李伟出具房屋搬迁申请确认书。2022年5月13日,农水公司(搬迁人、甲方)与誉龙机械厂(被搬迁人、乙方)签订《企业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总额合计人民币1879919元;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后的22天内将协议搬迁的房屋及附着物腾空交甲方验收拆除,甲方按泰姜溱政发(2022)22号文件规定给予腾空交房奖励。”

  2023年6月12日,溱潼镇政府作出催告通知书,限誉龙机械厂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议约定的腾空交房义务,将被搬迁房屋交付给农水公司,否则,溱潼镇政府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023年6月13日,溱潼镇政府向誉龙机械厂邮寄送达催告通知。

  2023年6月19日,溱潼镇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年5月12日,你单位出具房屋搬迁申请确认书,表示同意按本机关发布的方案进行搬迁,并接受本机关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经过多轮查漏补缺及协商谈判,你单位对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等价格认可,于同月13日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款总额为1879919元,你单位应于协议签订后22天内将被搬迁房屋及附着物腾空并交付拆除,待你单位腾空交房后三个月内由农水公司支付搬迁补偿款。当日,你单位还出具具结书,载明对搬迁补偿事宜没有异议。上述协议签订后,你单位迟迟未履行腾空交房义务,本机关遂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作出催告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付给农水公司。现三日期限已过,你单位仍不履行协议约定。为此,本机关经研究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协议约定的腾空交房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农水公司;否则,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誉龙机械厂对案涉行政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决定。

  原审另查明:

  2022年6月7日,誉龙机械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溱潼镇政府、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夏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苏1291行初326号行政裁定,驳回誉龙机械厂的起诉。誉龙机械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2023)苏12行终6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誉龙机械厂于2023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2022年5月13日农水公司与誉龙机械厂签订案涉协议无效。2024年4月22日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苏129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誉龙机械厂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

  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农水公司受溱潼镇政府委托与誉龙机械厂于2022年5月13日签订的案涉协议系行政协议,在誉龙机械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空交房义务,溱潼镇政府依法向誉龙机械厂发送催告通知,经催告誉龙机械厂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原审法院作出的(2024)苏129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已对案涉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溱潼镇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誉龙机械厂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誉龙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誉龙机械厂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支持誉龙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由于行政协议本身不能作为执行名义或者执行根据,行政机关就有必要将行政协议上关于相对人义务的内容转化为一个书面决定,并以之为执行名义或者执行根据。

  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就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时,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到本案,案涉协议是溱潼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由农水公司与誉龙机械厂于2022年5月13日签订,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是被搬迁人的义务。在誉龙机械厂诉溱潼镇政府协议无效一案中,已审查了案涉协议,确认了案涉协议的合法性,且协议明确誉龙机械厂于协议签订后的22天内将协议搬迁的房屋及附着物腾空交付验收拆除。

  同时,协议亦对设备搬迁费用、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奖励等进行了明确。协议签订后,誉龙机械厂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搬迁义务,为此,溱潼镇政府依照前述规定,依法向誉龙机械厂发送催告通知,因誉龙机械厂经催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遂作出案涉决定,并无不当。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无论协议相对人是否就行政协议提起诉讼,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即可进行催告程序,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即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换言之,因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协议诉讼,也不能依法提起反诉,非诉执行程序作为行政机关主动寻求的司法救济路径,其与协议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协议诉讼属于两个独立的救济程序。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 判 长 陈富贵

  审 判 员 顾金才

  审 判 员 蔡 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行政涉法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