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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具体分配方案
发布日期:2026-09-10点击率:45

  最高法判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具体分配方案

  裁判要点

  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已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某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最高法行申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新县城。

  法定代表人:姜辛辛,县长。

  再审申请人申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北省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随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鄂行终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案证据无法确认随县政府已经将全部补偿款项支付;一、二审判决认为涉案补偿款应由村委再分配给村民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随县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随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某安置补偿的意见》(以下简称被诉安置补偿意见),对其承包地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随县政府依法补偿140756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结合涉案征地项目启动时间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显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足额拨付到湖北省随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已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某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随县政府作出的被诉安置补偿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妥。两审法院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和上诉,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申某申请再审的其他理由,经审查,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申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滨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朱宏伟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明王

  书 记 员 卫倩男

  来源:鲁法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