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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引纠纷调解员耐心化解
发布日期:2019-01-22点击率:795

  1月17日上午,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成功调解一起涉土地权属的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众的正当权益。

  莲山镇鲁洞村村民李某的父亲早年因病去世。1992年,李某的母亲何某到本村周某处与其共同生活,其间为方便李某生产生活,何某与周某一起开荒李家位于大岭坪的茶林地。2004年,李某外出打工,土地由何某、周某共同管理。2016年,何某逝世,周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此地租给村民元某与唐某。李某闻讯,数次与周某、元某、唐某协商。然而,周某宣称土地权属于他。元某与唐某则称土地权属是李某与周某的事,与他们无关,拒绝与李某协商。无奈之下,李某与独女于2018年底来到莲山司法所请求调解。

  调解员一方面安慰李某父女,稳定他们的情绪;一方面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要求村调解员核实情况。村调解员走访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掌握了大量的证据,然后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调解员与驻村工作组对材料进行核查,确认了材料的真实性。

  1月17日,司法所组织驻村工作组、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干部及当事各方到镇人民调解室调解。调解员劝李某:“土地权属虽然归属于你,但周某当初开荒、后来管理,都有所付出,且他年事已高,你也要慎重考虑这些情况啊。”李某听后,主动表示不再追究周某之前从合同中获得的利益。调解员出示村委会与村民小组的证明材料,对元某、唐某说:“你们签订的合同没有征得土地权属者的同意,属于无效合同。现在李某主动找到你们,不追究你们之前的侵权行为,只要求你们按相同条款重签合同,你们还有什么可考虑的呢?”

  经调解员耐心释法析理,当事各方终于达成共识:由村委会公开通知周某及村民,确认土地权属于李某;周某与元某、唐某之前签订的合同作废,合同作废之前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李某不再追究;元某、唐某按之前合同相同条款与李某重新签订合同。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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