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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依法依规原则
这是土地权属调整的根本前提。所有调整行为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果有效。具体包括:
遵守基本法律: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开展。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做到“先补后调”、占补平衡。
履行登记程序: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新的权属关系。
二、 尊重农民意愿与权益保障原则
这是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家政策反复强调要站稳人民立场。
自愿协商:调整必须尊重权利人意愿,按照政府引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要求进行,严禁强迫命令。国家明确要求,不得违背村民意愿合村并居、整村搬迁,严禁强制农民退出宅基地或“上楼”。
权益不受损:权属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损失,确保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这要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现状。
全过程公众参与:从确定整治区域、制定方案到项目验收,都应建立全流程的群众参与机制,确保方案体现村民意愿,并鼓励群众代表参与验收。
三、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调整过程必须透明,确保结果公正。
程序公开:决策过程和调整方案应全程透明,张榜公告,保障所有权利主体的知情权。
分配公平:在调整过程中,要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确保不损害农民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例如,对整理后的土地,需按照方便耕种、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四、 确权在先与稳定优先原则
这是确保调整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
确权登记在先:整治工作必须在权属清晰的基础上进行。要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做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维护稳定:权属调整应尽量保持土地行政界域和权属界线的相对稳定,不作大的调整,以避免产生新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 促进集约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调整的最终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于乡村振兴。
土地适度集中:按照方便耕种、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促使同一权利主体的土地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等价置换:在调整置换中,应遵循等价交换、等质量替代的原则,通过协商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来源:中铁城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