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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十一 —— 十五)
发布日期:2026-03-23点击率:80

  2026年1月30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内蒙古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布相关情况。通报指出,2025年,内蒙古开展了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全区政法部门依法严惩毁林毁草违法犯罪,惩处了一批性质恶劣的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新增毁林毁草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3.1%,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守护林草资源,即日起,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集中发布15起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15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提升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守护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

  十一、孙某某盗伐林木案(盗伐林木存侥幸,刑法织密生态保护网)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他人林地内盗伐林木,并当场将杨树粉碎装车销售。经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在赵某林地内盗伐555株杨树,立木蓄积为27.80立方米,在陈某林地内盗伐36株杨树,立木蓄积为3.52立方米,合计31.32立方米。

  另查明,2023年12月29日,孙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彰显法律对盗伐林木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从犯罪动机来看,此类案件多因行为人法律意识淡泊,对逃避盗伐林木的刑罚存在侥幸心理,将砍伐林木牟利视为低成本捷径。591株的盗伐数量直观展现了盗伐行为的危害性,其对应的刑事处罚清晰传递出“森林资源不可侵犯”的司法立场。判决结果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森林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盗伐必受惩”的理念,推动形成全民护林的社会共识。

  十二、白某某盗伐、滥伐林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盗伐滥伐触两罪,公益诉讼同追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于2025年1月25日擅自组织人员采伐当地村集体林地内的杨树。经当地林业和草原局认定,采伐涉案林木立木蓄积258.65立方米(403棵)。另外,2024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收购某村村民林地内的杨树,口头约定由其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5年4月16日,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采伐以上两处林地内的杨树。经当地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白某某合计采伐涉案林木立木蓄积95.96立方米(1062棵)。

  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白某某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立木蓄积258.65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白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95.9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白某某的行为同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损害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判决被告白某某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无证采伐林木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罪名,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林刑事犯罪的精准定性与严厉惩治立场。被告人白某某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生态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裁判结果,既有力震慑了潜在的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也推动全社会提升“破坏生态必担责”的意识,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防线。

  十三、雷某某滥伐林木案(购买林木无证采伐亦构罪,林地权属非采伐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出资购买涉案林地林木后,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砍伐所购林木。经鉴定,雷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45.78立方米。案发后,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涉案林地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已经林业部门验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对其购买的林木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且滥伐林木数量达到45.78立方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雷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修复生态的法定从宽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木权属”与“采伐许可”是两项独立的法律规则(“林木归谁所有”和“能否采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要求),即使林木是个人合法购买或所有,也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采伐,不存在“自己的树就能随意砍伐”的例外。本案纠正了部分群众“买了树就能随便砍”的错误观念,明确了森林资源的国家管控属性与生态保护的刚性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中结合雷某某自首、认罪认罚及主动补植复绿的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践行“惩治与修复并重”的生态司法理念,让违法者担责的同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切实发挥刑事审判在守护绿水青山、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法治观念方面的警示与教育作用。

  十四、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打击非法木材“销赃环节”,倒逼市场规范运行)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杨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二人在某行政村砍伐杨树活立木大约65吨左右,并联系运输车辆将上述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运至外地木材市场。被告人刘某某收购杨树活立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50元左右。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涉案杨树蓄积量共计为49.70立方米,材积量共计为29.82立方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虽然不直接参与砍树,但作为非法木材交易的销赃环节和下游犯罪,是滥伐林木犯罪的重要诱因,其存在催生了职业化、链条化的非法林木交易。依法惩治此类行为,能有效斩断采伐—收购—运输的利益链条,从下游遏制滥伐林木的犯罪动机,扩大森林资源保护圈。同时,本案适用最严格生态保护法治理念,通过刑事追责警示市场主体,倒逼规范林木交易流程,确保合法采伐。

  十五、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采挖收购草苁蓉,危害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经营两家山货特产店,长期收购并出售山货。2024年6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某多次采挖野生草苁蓉,并以每斤2.5至5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15人采挖的野生草苁蓉约2900斤,支付13164元。2024年7月15日,侦查人员在于某某的平房内搜查出疑似野生草苁蓉127箱。经司法鉴定,于某某采挖及收购的127箱疑似鲜品野生草苁蓉总株数16335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于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于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草苁蓉作为珍稀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经济价值,其生存繁衍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有力震慑了破坏重点野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警示社会公众不得非法采挖、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自觉参与到重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中,推动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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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