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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问这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25-05-06点击率:23

  北京房屋拆迁律师: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问这几个问题

  房屋拆迁中,评估环节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宅基地上房屋也不例外),而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则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不管被征收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产权置换,征收方基本上都会按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的,评估报告则会作为结清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差价的依据。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评估细节较多,且老百姓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因此,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经常会出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但对于评估问题,很多被征收人都不够重视,甚至都发现不了。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若想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那么在评估环节以下几个问题一定要问清楚。

  一、询问评估人员有没有评估资质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如果有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来家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询问他们有没有评估资质,也就是评估师的资格证,如果他们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那么很有可能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格。

  二、询问评估机构有没有评估资质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不是任何一家都是可以的。由于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不管是从法律层面来讲,还是从道德方面来讲,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需要具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资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需要有营业执照。

  如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都没有营业执照,那么该评估机构肯定是不合法的,其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从原则上来说也就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也就是其合法性有待商榷。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之后,一定要询问评估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该机构有没有营业执照,如果没有,或者说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迟迟不愿意让自己看相关资质,那初步判断,可能不具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机构的资格。

  三、询问评估机构是否可以自己选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协商选定的,再由征收方通过抽签、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确定评估机构。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己来定,不是由征收方来定。

  可是实践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征收方并不会告知被征收人其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征收方自己来决定哪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征收后,若征收方告知大家,评估机构要在某天开始评估,那么一定要询问征收方,是什么评估机构,自己有没有权利选择评估机构。

  实践中,一旦发现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直接决定的,自己就没经历过选择评估机构的事情,甚至自己都不知道还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注意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了,该份评估报告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不利。

  当然了,按照法律层面来讲,如果评估机构不是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或者说是选定的评估机构没有经过被征收人同意,那么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则就不合法,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重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评估时点是什么时候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是有一个评估时点的。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说,评估时点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也就是哪天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那么评估机构就需要参考哪天的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从原则上来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应马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极个别的有时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后的两年后才开始评估,此时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询问,他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时点是什么时候,如果还是以两年前作出征收决定为评估时点,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此期房屋上涨的情况下。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评估环节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评估细节,一旦遇到评估细节有漏洞,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