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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侵占,对补偿款发放一事申请审计,相关部门却无动于衷?
发布日期:2026-07-23点击率:36

  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侵占,对补偿款发放一事申请审计,相关部门却无动于衷?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也可以征收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必须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等。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则需要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或者是青苗所有人,即谁栽种的青苗,那青苗补偿费就归谁。

  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一般则会先发放给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虽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常会发放给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并不代表着这两部分补偿就全部归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需要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而安置补助费则需要全部用于安置土地被征收的农民。

  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由于土地征收涉及较大的利益,因此常常有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会直接全部据为己有,或者是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进行截留,只分给被征地农民一丁点土地补偿费。那么,村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们以凯诺律师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

  李某是河北省某,其在某市某村通过合法程序承包了村里的土地。但后来随着城市化不断的建设,其所承包的土地也因修建铁路被征收了。对于土地征收,李某本就没有任何的异议,相反其还特别支持铁路建设。但让自己没有想到的是,村委会却在此次征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破坏此次征收。从李某反映的来看,村委会恶意违反法律法规,以欺骗、胁迫的方式要求大家接受“以租代征”“重新分地”这样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就是要求大家答应以每年1100元每亩的标准,支付征地补偿款,支付截止日期是11年,而且村委会还打算对全村所有耕地进行重新调整发包。

  针对村委会这一系列的做法,李某等人自然是不同意的,因此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村委会为了让李某等人签订协议,三番五次的找李某等人的麻烦,以各种理由威胁李某等人签订协议,不过李某等人始终没有同意村委会这样的补偿安置方案。针对村委会的行为,李某等人无奈之下,只能走向维权之路。经过一番查找与对比,李某等人联系到了专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凯诺律师,并就自己现在所遇到的情况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而凯诺律师就李某等人的情况,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经过一番思考,李某等人最终委托了凯诺律师来处理此案。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针对李某等人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分析,并确定了最终的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决定先指导李某等人向县有关部门邮寄了《请求履行审计职责申请书》,请求对县相关部门管理发放铁路征地补偿款专项财经资金一事进行审查。然而县有关部门在收到李某等人邮寄的申请书之后,却置之不理,既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对李某等人的申请进行任何的答复。

  针对县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凯诺律师在找到了相关证据材料之后,指导李某等人又向县相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相关部门责令县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复议过程中,县有关部门声称,其将自己本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下放到了农村工作部及县征拆办,其与审计账目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县有关部门将自己的本职工作直接推脱给了农村工作部及县征拆办),但是凯诺律师针对县有关部门的答辩,也进行了有效反驳,最终,县相关部门作出了复议决定,责令县有关部门对李某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事实上,在土地征收中类似于土地补偿款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侵害、截留,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申请审计,但有关部门置之不理的情况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但无论是村委会侵害土地补偿费,还是村民对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申请查处,但相关部门却无动于衷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首先,关于征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中的每一项补偿费都应当是专款专,专户存储的,而且相关部门也有职责对土地征收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村委会更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截留土地补偿费,甚至是其他相关的费用,否则就有可能会触犯刑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截留土地补偿费,或者是遇到相关部门对所申请的事项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对于有必要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启动法律程序,千万不要自行提起诉讼,避免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或者说是浪费掉自己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