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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关于拆迁奖励费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之外,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助费和拆迁奖励费。
由此可以得出,拆迁奖励费已经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之一。但是设立拆迁奖励费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换句话来说就是,只要被征收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完成了搬迁,那么征收方就会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拆迁奖励费,而对于没有在签订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也没有搬迁的,从各地制定的办法来看,是没有拆迁奖励费的。
所以,实践过程中许多老百姓在听到征收方会给予额外的拆迁奖励费时,往往会迫不及待地就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即使对征收程序有疑惑,为了拿拆迁奖励费也会直接搬迁,尤其是听到拆迁奖励费比较高时。
事实上,虽然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要给予被征收人拆迁奖励费,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拆迁奖励费已经成为了征收方促进拆迁的一种手段。经常有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愿意搬迁的情况下就会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导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实现征收目的。那么对于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作为被征收人来说能拿吗?
首先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拆迁奖励费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他补偿都一样,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即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一般情况下,需要各地结合各地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征收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拆迁奖励费的标准。
比如在广州市花都区“依法征收、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30天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2万元/宅计算。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1万元/宅计算。补偿安置对象在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之日起超过60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给予提前签约奖励。
在《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认定及补偿标准、奖励补助实施细则》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20%的货币奖励(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非住宅房屋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28%的货币奖励(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给予房屋货币补偿款30%的产权调换补助(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非住宅房屋不予补助。
提供高层住宅建筑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的10%作为公摊补助面积,统一按5000元/㎡结算。
除此以外,《临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补偿金额的7%给予奖励。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5%奖励。逾期签订征收协议或逾期搬迁腾房的,相应的奖励一律取消,相关期限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