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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拆迁律师:以各种理由压低拆迁补偿?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者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的,征收方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推进征收工作,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
但是想必大家都知道,征收拆迁往往会涉及巨大的利益,因此实践征收中,有的征收方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来降低征收成本。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惯用的方法就是以被征收房屋比较老旧,或者是工厂比较老旧等为由,将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是以废弃工厂等为由,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征收补偿。
要么就是以被征收房屋无证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国有土地上的工厂等打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名义降低征收补偿。此前凯诺拆迁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类似这样的案子,最终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下,成功保障了当事人上亿的资产。
【基本案情】
福建某公司是由台胞所投资,2010年初,当地为了开发建设决定征收部分土地和房屋。而该公司所在土地也正好在此次征地拆迁范围内。随后,相关部门就拆迁补偿事宜同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协商,经过几番协商,最终初步确定了1.2亿元的总体补偿价值。但是让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确定初步的拆迁补偿后,相关部门又以各种理由不断地压低拆迁补偿价值。最终,双方就补偿事宜因相关部门的种种“压榨”行为没有协商妥当,同时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而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随后又委托评估公司对该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8000余万元。对于这样的评估结果,该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事法权益。通过网上查找,该公司最终联系到了凯诺拆迁律师,并最终也委托凯诺拆迁律师全权处理此案件。
凯诺拆迁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了调查程序,并通过调查,凯诺拆迁律师找到了相关部门主要的违法点。针对本案,凯诺拆迁律师认为,该公司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且正处于正常经营期间,距离合作经营期限届满还有15年的时间,而且最主要的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撤销、迁移等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相关部门是不可以单方面作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
另外,对于相关部门针对该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来看,评估机构在对该公司进行评估时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也是不合理的,土地的性质不应该影响地上附着物的正常使用与价值,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同时出于对区位因素的考量,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是比较合理的,只有通过市场比较法才有可能保障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随后凯诺拆迁律师便指导该公司负责人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法律意见函。最终,在凯诺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保住了上亿元资产。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凯诺拆迁律师想要说的是,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不管是谁都不可以采取各种违法逼迁的手段来推进征收工作,更不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征收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本案中相关部门打着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实施征收,显然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就算相关部门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能想怎么收回就怎么收回,想收回就收回。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情形的,相关部门才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相关部门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才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所以从原则上来说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土地是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的话,那么,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一定要尽快地咨询拆迁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