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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注意,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这一份文件
发布日期:2025-11-18点击率:77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注意,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这一份文件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因公共利益开展的征收项目,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在推进征收工作时,一些征收细节必须要落实到位,该发布的信息也要依法主动的发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告知大家。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后,要注意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即要看有没有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征地批复文件等等之类的文件,在征收前置期限,如果没有看到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等之类的文件,那说明征收程序存在很大的问题。

  在征收前置工作的补偿阶段,一般情况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之后如果就补偿标准达成了共识,那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还需要就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被征收人手里持一份协议原件,征收方手里持一份协议原件,另一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则是可以依据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说,如果征收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没有交付安置房,或者是没有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那么被征收人则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但是前提是,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件,换句话来说,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好之后,被征收人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原件,有了协议原件,那么就有了一份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督促征收方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

  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之后,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拿走被征收人已经签好字的协议,比如最常见的就是“补偿安置协议要拿回去审查”“要把补偿安置协议拿回去盖章”等等。事实上,他们拿走协议并非真正是为了这些理由,而是试图让被征收人拿不到相关的证据,在他们看来,一旦日后出现补偿纠纷,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协议,就只能放弃,任他们拿捏。

  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从原则上来说,被征收人拿来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已经盖有了相关部门公章的协议,或者是已经审查过的补偿安置协议,而非是无红章的协议,如果让被征收人签订没有红章的协议,征收方的行为自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被征收人在签订这样的协议时也一定要注意。

  也就是说,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了,且所有的补偿事项也都明确在了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那么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先问清楚,自己是否可以拿走一份协议原件,如果他们执意要拿走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将整个签约过程中录下来,然后将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以视频的方式留存,以免征收方日后赖账,毁约,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当然了,如果可以,也可以直接让征收方以视频的方式作出保证。

  总之,就是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是手里一定要有的一份文件,如果没有,被征收人手里就少了一份保障,少了一份很键的证据,一旦日后出现补偿安置纠纷,那么多多少少也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