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律师网—北京土地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标签:土地律师  北京土地律师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就能随时拆除房屋了?
发布日期:2025-12-12点击率:63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征收方就能随时拆除房屋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不管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均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协议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被征收人也需要依约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协议签订之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毁约、违约等。那么。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是否就意味着征收方就能随时让被征收人搬出被征收房屋,交出土地,其是否就能随时强制拆除房屋呢?

  答案当然不是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这里的先补偿、后搬迁显然并不是大家理解的“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可以随时拆除房屋”这样,而是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定程序,不能少),落实补偿安置工作以后,即将全部的补偿款发放给了被征收人以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腾空房屋并拆除。

  也就是说,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是没有权力直接要求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的,更没有权力直接以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或者是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就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然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却遇到了先搬迁、后补偿的遭遇。近日,河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家的房屋因当地相关项目的建设被征收了,被征收以后,双方就补偿标准等事宜也进行了谈判,没几天双方就签订了一份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征收方需要在三个月内支付全部的征收补偿款。

  但让邹某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第二天,便让邹某某与其家人就腾空房屋,由于其选择的是货币补偿,且也没有多余的房屋可居住,所以,邹某某便没有搬迁,也没有腾空房屋。可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竟然在未给予邹某某任何补偿,且也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便于几日后强制拆除了邹某某的房屋,导致其与家人无家可归,屋内的物品也因强拆毁于一旦。

  可征收方给出的理由是,其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无论有没有给予补偿,其理应都要交出房屋由其拆除。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征收方这么“霸道”的理由,无论是站在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对于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我国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都只能是在完全落实了补偿安置以后,才可以进一步地开展征收工作。

  尤其是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只能是在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包括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权益,即支付了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款后,才可以申请征地,否则申请征地得不到批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仅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在没有落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就要求自己交出房屋,或者是强制拆除其房屋等,那么被征收人此时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包括强制拆除房屋时的现场照片、录像等,之后马上拨打110报警,即使已经签订协议了,被征收人也是可以报警的,让警察立案调整,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