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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土地纠纷律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定要这么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特别常见的一份文件,该文件针对不是全部的被征地农民,而是令针对个别的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迟迟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那么,被征地农民大概用不了多长时间就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
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一份对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地农民收到该文件,那说明征收方已经对被征地农民下了最后的“通牒”,若被征地农民不重视,日后就有可能会出现对被征地农民更不利的情形。那么,作为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怎么办呢?
一、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
1、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有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
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可以先查看一下该文件中有没有相关部门的红章,如果没有,那说明该文件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第一时间要先看一下有没有红章,如果没有可以拒绝签收。
2、有没有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是其已经履行了征收前置工作,包括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如果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相关部门并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依法保障其知情权,也就是没有依法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那么原则上来说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则不合法。
3、有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选择权等
另外,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还应当要审查是否保障了自己的参与权、选择权等。所谓的参与权就是,在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需要实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中,则需要邀请被征地农民一起进行,并且还需要就土地现状调查表与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
实践中,个别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或是为了在土地征收中获取不当得利,减少征收时间,经常会直接省略掉这一法定程序,然后仅依据图片,出具土地现状调查表或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是自行确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但是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更是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参与权、选择权的行为。所以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注意审查,自己有没有与征收方一起实地查勘土地现状调查等,如果没有,便收到这样的一份文件,那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则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
4、有没有收收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般情况下,在被征地农民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相关部门应当要先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有没有在此之前收到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没有,而是直接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则大大的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且作出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则不合法。
5、补偿有没有落实到位
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必须要将补偿全部落实到位之后,才可以正式开工建设,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无论是谁,无论是因什么项目都不能申请报批或是实际占用土地。
所以,如果自己没有收到过任何的征收补偿,甚至连补偿安置协议都没有签,就收到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依法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及时地审查征收方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前,有没有完全将相关的征收程序落实到位,补偿落实到位,如果没有,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确认该文件违法,或是要求法院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旦遇到征收方未保障自己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行为,那么要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若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