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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拆迁纠纷律师:2026年如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哪些?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启动具体的征收工作时,征收方需要先完成征收前置工作,包括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前置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签订一式三份或两份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则意味着这一份文件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不管是谁都要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征收方落实具体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则需要按照约定的交出土地或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若协议中不存在重大的不公平,或者是威胁等特殊情况,那么谁都不能反悔。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怎么签才对自己有利呢?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一、不要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我们一直在强调,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涉及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不可马虎,同时也要学会分辨征收方所说的话是真是假,一旦觉得征收方可能存在信口雌黄,信口开河等情况,一定要注意,也就是说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征收方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会以甜言蜜语等各种方式方法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但前提是必须要签订协议,搬出房屋。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口头上答应了自己条件,便兴高采烈的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按照征收方提出的要求,搬出了被征收房屋。但殊不知,此时,自己已经上了征收方的当。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征收方口头的承诺一定不要轻易地相信,避免让自己坠入无底深渊。
二、协议内容应当要完整、明确,不能以空格代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就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交付安置房的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另外,补偿安置协议中,还要有具体的违约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不能缺少。
简言之就是,一份合法的拆迁协议,前前所提到的事项一项都不能,如果拆迁协议中没有具体的补偿金额、安置房具体的位置、方向、支付补偿款的时间,甚至所有的补偿内容都含糊不清,不够具体等,那么对于这样一份拆迁协议,建议被征收人尽量不要签订,避免自己的利益有所损失。
三、空白协议不能签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口头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包括“你只要签订协议,先让你选安置房位置”,或是“你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会给予你比别人高的搬迁奖励费”。许多被征收人在听到这样的话后,会非常的心动,尤其是作为咱普通老百姓,一听到有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会让自己选安置房比较好的位置,便马上就会不顾一切地签订征收方提前弄好的空白协议,但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有很大的风险。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无论征收方说得再好听,只要其所答应的事项没有体现在书面协议上,只是口头上承诺,便让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能不签就不要签,即使要签,也需要将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以视频的方式录下来,留作用于证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对待,不可盲目,不能看见别人签,自己也就签,对于有问题的补偿安置协议,也要能拒绝就拒绝,千万不要给自己留下不可挽回的风险,否则后果会不堪设想。一旦遇到比较棘手的问题,要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也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