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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诉讼纠纷律师:关于法律立案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6-04-03点击率:52

 北京行政诉讼纠纷律师:关于法律立案的相关规定

  由于征地拆迁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征收应当要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以及监督、救济权等等,任保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推进征收工作。

  然而,虽然法律法规上对此有明确规定,可在实践过程中,补偿不合理、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落实不到位,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情况却仍然时有发生。在面对这些对自己合法权益会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时,对于法律意识比较高的被征收人,通常都会想着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但在准备起诉时,却又常常会遇到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那么,在遇到法院不给立案的情况时,作为被征收人又该怎么办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凯诺律师先要提醒大家,无论是遇到逼迁行为,还是遇到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一直等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要是有必要的话,那么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打行政诉讼时,关于法院立案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只要起诉状符合条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给立案登记,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起诉材料,或是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对于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也应当要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裁定,且还要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且还需要很明确的指出内容的欠缺之处或是有错误的地方,且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