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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打着“旧改”之名?行预征收之实?逃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没那么简单
发布日期:2020-12-10点击率:736

  村民在村内有一处住宅,并办理了房产证。该住宅因当地规划需要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后来因种种原因,村民房屋被居委会强制拆除。村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二审法院确认区政府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违法。区政府不服上诉称,村民房屋并非区政府所有,而是该村进行旧村改造实施的强拆行为...今天,凯诺律师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林先生是河北省人,在河北当地有一处住宅,并且取得了房产证。后来当地实施旧村改造,林先生房屋也在改造的范围内。但是因补偿问题林先生一直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7月,村委会作出《关于对未拆迁户林某某等3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同年7月20日,该村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分别作出和出具《关于对未拆迁户林某某等3人房屋进行拆迁的决定》。

  上述三份材料中皆载明月,根据2017年6月xx区‘拆违拆迁重点项目进地工作百日攻坚战’和‘xx拆违拆迁攻坚战’城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上级对该村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限期拆除林先生等人的房屋。2017年7月29日,林先生房屋被居委会强制拆除。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林先生认为,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旧村改造责任书》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区政府是此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亦是受益主体,居委会是按照区政府委托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确认区政府拆除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区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拆迁决定,是根据的区政府拆违拆迁任务目标要求作出。其次,在会议纪要中明确,是区政府负责完成xx片区的拆迁安置工作,且强制拆除是政府或是其职能部门的职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没有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力。再者,区政府委托居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且也未对违法建筑等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区政府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区政府并没有委托该村拆除林先生房屋,且林先生房屋被拆除,也并非是区政府所为,而是在进行旧村改造过程中该村实施的强拆行为。

  最高院认为,该村的旧村改造项目是在区政府主导下,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但该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可以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拆迁范围及周边民众的生活环境,而且旧村改造拆迁整合后腾出来的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体则为区政府。

  而且,区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前,以旧村改造为名实施预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同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也超越了职权、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因此,一、二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旧村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要依法进行,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履行催告义务,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意见等。如果为了省事,不顾被征收人权益就一拆了之,那么只会增加双方的矛盾,同时也会让有关部门失去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