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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权属不清时需先申请确权
发布日期:2026-03-24点击率:43

  征地权属不清时需先申请确权

  基本案情

  2024年,福鼎市某村民李某甲(87岁)因国道建设林地征收补偿款问题,将村委会诉至福鼎法院。审理过程中,村委会申请追加李某乙(李某甲儿子)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李某甲不同意,福鼎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乙作为第三人。原告主张其持有1982年《自留山证》的3.45亩林地补偿款11.6万元被登记在儿子李某乙名下,要求村委会支付。村委会辩称系依据测量登记表发放补偿,李某乙则主张案涉土地涉及家族传承及自种作物权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表面为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但实质涉及林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此类争议依法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往往夹杂历史遗留问题与亲情矛盾,若涉及征地补偿时,应主动向乡镇司法所咨询,村委会在发放补偿款时需重点核查:权属证明文件(如林权证、承包合同);现场勘测登记表签字确认程序;存在权属争议时的暂缓发放机制。本案村委会直接依据单方测量结果发放,存在程序瑕疵风险。对权属争议立即申请行政确权,土地权属争议属于行政前置程序,未经政府确权直接起诉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本案中父子对“自留山证记载人”“实际耕种人”“宗族过继关系”等主张交织,更需通过行政确权厘清法律关系;另外家庭内部土地分配建议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明确,村民应注意保存土地承包原始凭证、土地流转书面协议、青苗种植管护记录等证据。

  来源:福鼎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