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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甘甲等人与甘乙等人系同村宗亲,双方因祖辈遗留的山林权属发生争议。甘甲等人主张对山林享有承包经营权,要求分配甘乙等人将山林出租给矿业公司所得的租金收益,但未能提供相应权属证明。甘乙等人则否认甘甲等人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协商不成,甘甲等人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表面为山林地租金收益分配纠纷,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甘甲等人未能提供林权证或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凭证,甘乙等人又否认其权利,故案涉山林使用权归属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此类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因林地使用权属未在行政程序中明确,导致甘甲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遇到涉及土地、林地、宅基地等权属纠纷,应先向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申请调查处理,避免走错程序、徒增诉累。?来源:梅州中院发布8个涉相邻和土地纠纷典型案例(节选)
来源:梅州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