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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甲与刘乙是同村村民,双方因刘甲屋前门坪土地权属纠纷积怨已久。2025年4月,刘乙用锄头挖争议土地,双方发生争吵。刘甲的儿子、儿媳闻讯加入,引发肢体冲突。争斗中,刘甲用拳头朝刘乙右腰、左腰部位各击打两拳,致刘乙多条肋骨骨折。经鉴定,刘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被害人刘乙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例,被告人因邻里间的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从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法官提醒,遇事要找法、解决问题要用法、化解矛盾要靠法。邻里之间难免磕磕碰碰,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要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切勿因一时冲动,以暴制暴,采取过激行为。
选自:梅州中院发布8个涉相邻和土地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梅州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