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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村委会和镇政府联合流转土地,果树苗木的补偿费村委会却要拿走65%,法院撤销相关决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在实践中是十分常见的,个别村委会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划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往往会把村里的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是个人用经统一经营。不过,虽然流转土地可以提效土地利用率,但是极个别的村委会在此过程中,便会利益自己手里的权利获得不当得利,比如说擅自裁截留土地流转中的补偿费。那么,面对村委会的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应当要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潘某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其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便于多年前承包了本村的荒山,种植果树(果树苗由政府无偿提供)。2013年潘某等承包荒山种植果树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一年后,多部门工作人员对潘某等人果园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在此时告知潘某等人,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然而让潘某没有想到的是,村委会却想要将果树苗木补偿款的65%留在村里,其只能获得35%的补偿费。对于村委会这样的情况,潘某等人自然是不同意的,所以,其便没有在土地流转表中签字。之后,潘某等人便遭到村委会的不断威胁,对于村委会的威胁,潘某等人也是没有妥协,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就此情况进行了反映,可是相关部门却置之不理,要么就互相推诿。无奈之下,潘某等人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并就此案件委托给了凯诺律师,希望凯诺律师能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由于手里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潘某等人也没有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凯诺律师便决定先前往潘某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凯诺律师终获得了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的决议。
针对村委会违法截留青苗、果树补偿款的行为,凯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村委会关于潘某等人承包果园所有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土地流转时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当要归承包人所有,本案中,村委会却将绝大部分的果树、青苗等的补偿费据为己有,这显然已经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律师说法】
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一般都是归承包人所有,村委会是无权拿到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的。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土地流转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擅自将多一半的青苗、果树补偿费都截留了,那么村民一定要马上针对这一种情况,向镇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处理,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回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