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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5-11-25点击率:70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也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那自然就会牵扯到好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法律法规上也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补偿安置权益等。

  然而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利益在征地拆迁中被侵害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比如说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征收方什么文件都没有发布,就直接让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是参与权,并没有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是有权利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过程中来,要么就是征收方自己直接选定评估机构,不经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等。

  除此以外,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快速推进征收工作,还会直接以一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也就是征收方只提供了一种货币补偿,或者是只提供了一种产权置换就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那么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是否合法呢?被征收人有没有权利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呢?

  近日,山东省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两年因地方相关建设被征收了,对此次征收当事人是十分的支持,其想着房屋被征收了,自己就能拿到新的安置房搬进去住,但是在补偿安置阶段,补偿安置方案中只提供了一种货币补偿,而且征收方明确告诉当事人,只有一种货币补偿,没有产权置换。

  之后当事人便去相关部门询问,但是征收方却说“这是政策,自己没有办法改”并且还告诉当事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货币补偿就会比现在的补偿标准少。对于征收方的说辞,当事人也是十分的不理解,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是到底是法律规定的,还是征收方自己决定的,当事人到底有没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还是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法规上都明确规定了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而且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不家宅基地迁建这一种补偿方式。一般而言,不管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单位,还是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这两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家的情况来随意选择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是宅基地迁建。

  作为征收方是没有权利直接确定补偿方式的,只能由被征收人自行确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剥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