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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睢宁县当事人:您的案情材料...北京企业拆迁律师:什么是空白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将所有的补偿事项全部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在协议里,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具体的安置房面积、朝向等等。然而从律师办案的过程中来看,在很多情况下,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往往会出现什么都没有的情况,而补偿安置协议中所有的重要事项都以横杠来替代,这种协议,通常被大家称之为空白协议。
事实上。签订空白协议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具有很大的风险。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比较单纯,在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口头上的一致意见后,往往对征收方的话会信以为真,甚至会自己给自己洗脑,征收方肯定会如自己所答应的一样,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可事实上,征收方让被征收人一味地签订空白协议的事情并非征收方所说的那样,也非于被征收人所想的那样,这其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猫腻。